【暴動候判】涉於旺角暴動及缺席應訊 16歲男生認兩罪還押4月底判刑
發布時間: 2022/04/12 13:08
16歲男生涉於2019年9月在旺角參與暴動及縱火被控,其後因缺席法庭聆訊而被法庭通緝,最終被捕。男生今(12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2罪,還押至4月26日判刑,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。控方案情指,示威者築起路障後燃燒,被告重複將物件放到火堆中,火堆其後傳出爆炸聲,被告仍投擲物品於火堆中。
被告曾俊傑(現年18歲),報稱學生),承認1項暴動罪及1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,另1項縱火罪則存檔法庭。
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,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,另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,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。
控方案情指,逾百名示威者於2019年9月22日晚上8時許聚集於旺角警署外,部分示威者投擲雜物,並用鐳射筆射向警署。及至晚上10時,有示威者於太子道西交界設置路障,並開始縱火。
警方其後作出多次警告,惟連同被告在內的逾百名示威人士仍逗留在現場。有示威者將兩個玻璃樽放到被告袋中,示威者再築起路障後燃燒,被告重複將物件放到火堆中,火堆其後響起爆炸聲,惟被告仍投擲物品到火堆內。
案情指被告同時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暴動,整個暴動過程中,有人分別縱火、高叫口號及以鐳射筆照向警察,示威者亦有節奏地擊打硬物,發出聲響。被告於晚上11時45分於弼街被捕,當時被搜出面罩、濾罐及黑色護甲等裝備。
被告於兩天後被控暴動及縱火兩罪,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,被告於9月26日獲保釋。惟被告於2020年4月27日缺席法庭聆訊,法庭遂發出通緝令。警方經調查後,於2021年5月10日在秀茂坪一單位內拘捕被告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現時了解事件的後果,對當時所作的事感到後悔。被告當時沒有勇氣自首,但被捕後決定面對後果,沒有作保釋申請。
代表律師指,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有商店或港鐵受損,而被告亦未有對警署和警察作出損毀或傷害行為。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6日判刑,以待索取教導所、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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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